阿雯主张,她与志明2人原本为夫妻。然而,与志明任职于同间公司的同事美美,却于2023年9月至去年1月间,和志明发展出一段不伦恋情,导致她「被离婚」而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并患有焦虑及失眠等病症,因此向美美提起民事诉讼,求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阿雯也提出与志明的对话纪录为证,认为美美与志明间确实有讯息往来,且志明也曾从新竹驾车载女方去台北参加会议,2人间的互动已严重破坏她的家庭和谐,不法侵害其配偶权。

对此,美美则辩称她和志明是下属与上司关系,所有的讯息往来、互动均限于工作场合的公务联系,且因2人属于同一个部门,需定期从新竹至台北总公司参加会议,志明也是基于同事情谊及节省交通时间、成本考量询问她要不要搭便车,因此才会偶尔搭乘或与其他同事共乘,并非单独、长期接送。

美美强调,后来经志明转告阿雯对她搭车一事有所疑虑,她便不再乘坐。她表示,自己从未和志明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的暧昧言词或亲密举动,更与夫妻俩离婚毫不相干。

案经士林地院审理,法官查阅阿雯提出的户口名簿、诊断证明,认为仅能佐证她的户籍登记及因焦虑、失眠等病症的就诊纪录;至于阿雯与志明的对话纪录,充其量也只能看出阿雯要求志明避嫌、不再接送美美,进而自认遭到冒犯、背叛、伤害,并决定与志明结束婚姻的相关过程。

法官指出,纵使阿雯出具的证据能够证明志明有载送美美的事实,也不能就此认定美美和志明间存有私情。因此,阿雯主张美美破坏其配偶权并求偿100万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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