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条文明定,前项运转执照之有效期间最长为40年,期满须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得于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前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执照。未依规定换发执照者,不得继续运转;运转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后,须再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确认核子反应器设施无安全顾虑并审核同意换发执照后,始得继续运转。
另外,运转执照之核发及换发,准用前条第一项各款规定;换发之运转执照,基有效期间自执照生效日起算,最长为20年;其申请应备文件、审核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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