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指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6条第8项规定,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死亡或经提议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者,由备补领衔人递补为领衔人,并以一次为限。北市1选区罢免案领衔人为张克晋、备补领衔人为詹嘉文,詹如拟递补为领衔人,应符合上开法律规定。
中选会说明,日前该团队向中选会申请由詹员递补为领衔人之提议人则是林OO送件申请,并非赖OO送件申请,其所送同意书业经北市选委会查对,并未符合提议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之法定要件,中选会已函知林OO。亦即,所询该案北市1选区罢免案领衔人仍为张克晋,中选会、北市选委会皆会依此而依法办理之。
中选会表示,本案原提议及补提符合规定的提议人人数为4108人,提议人人数2分之1为2054人。经查对后,总收件数2399人,属原提议人人数1677人、非属原提议人人数700人,属原提议人重复签署同意书者22人,未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6条第8项规定,北市第一选区立委吴思瑶罢免案备补领衔人不得递补为领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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