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表示,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北基宜花金马分署前分署长谢宜容涉有职场霸凌之情事,时任劳发署长蔡孟良亦涉有指挥监督不周之责。另谢宜容尚涉及滥行支用就业安定基金预算、侵占公有财物及未依法令规定办理采购案等违失行为。监察院于114年6月5日12位审查委员全数审查通过监察委员王丽珍、叶大华、王美玉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指出,被弹劾人谢宜容担任北分署分署长期间,以严厉之管理模式遂行领导统御,且因情绪控管能力不佳,经常性斥责、辱骂或以贬抑性口吻对待该分署所属职员,致其任内机关人员调动频繁,多人于长期高压之职场环境中已陆续出现身心状况,且其强势高压领导作风已于机关内形成寒蝉效应,使下情无法上达,终至发生劳发署派驻于该分署之吴姓设计师,因无法承受不合理工作指派之巨大压力,而于办公室轻生亡故之憾事。

监察院说,谢宜容未恪遵预算支用规范,以就业安定基金预算购买超逾公务需求数量之年节礼盒,致生浮滥赠礼及部分礼盒流向不明疑遭侵占情事;复未依法公正办理采购,涉有泄密及图利特定厂商之情,核其所为,显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6条、第7条及第20条等规定,亦与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第3点规定有悖。

监察院表示,被弹劾人劳发署前署长蔡孟良,未确认谢宜容是否具备机关首长所需领导管理能力,即大力提拔举荐谢宜容升任北分署分署长。且作为谢宜容之直接上级督导长官,对于谢宜容长期情绪控管不佳及领导统御偏失行为失察,非但未能及时予以导正,甚至怠未就谢宜容实际领导管理模式进行详实管考,数度调高其考绩评比,长期容任之不作为态度予谢宜容有恃无恐之高涨气焰,核有监督不周之咎。且于吴姓同仁轻生事件发生后,蔡孟良一意孤行,未详查即率予定调轻生属个人因素,甚至说服长官免以书面报告叙明事件始末。其未审度事态严重性,消极未展开调查作为,肇致机关形象与声誉严重受损,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及第6条之规定。

监察院强调,被弹劾人蔡孟良、谢宜容2人,核有重大违失,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应受惩戒之事由,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6条之规定提案弹劾,并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依法惩戒。

监察院公布劳动部劳发署前署长蔡孟良、前分署长谢宜容等2人弹劾案。监察院提供
监察院公布劳动部劳发署前署长蔡孟良、前分署长谢宜容等2人弹劾案。监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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