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亭妃在本次提出的修法版本中,分别增订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遇有个人资料泄漏相关事故的义务、授权政府针对非公务机关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事项订定办法、以及增订非公务机关违反相关义务的罚则等条文。

其中,陈亭妃特别针对第51条之1新增条文内容,也就是未来的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成立后6年内应公布不同非公务机关的管辖主管机关部分意见不一,因此该条文经长时间讨论后,最终仍宣告保留待协商。

对此,陈亭妃认为该条文内容「事关重大」,呼吁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应清楚正面表列纳管的非公务机关范围,同时也质疑该条文明定主管机关每2年调整一次非公务机关范围恐难以因应千面万化的个人资料侵害事故样态,因此除了应明确公布2年的工作时程外,也建议应该在2年调整期之后,应该要每年滚动检讨,才能应付诡谲多变的诈骗情事。

针对陈亭妃的建议,个资会筹备处主任李世德承诺,将会依据条文内容以法规命令方式报请行政院「正面表列」非公务机关范围,同时也应陈亭妃要求,同意将会在相关子法更为明确订定非公务机关监管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