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明定,以下电信服务者应向主管机关办理电信事业之登记: 一,向获核配用户号码之电信事业以批发方式,承租或承购搭配用户号码之电信服务,并以自己名义向用户贩售服务;二,提供用户接取网际网路服务。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黄健豪表示,今天修正后的条文明定,第二类电信业者应该向主管机关NCC办理电信事业登记,项目包括了提供用户接取网路服务业(IASP)及批发转售用户号码者(如MVNO)都需要登记为电信业者。他说明,过去强调打诈时,修法强调惩罚,今天的修法则强调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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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豪表示,从2020年电信法废止后,便由电信管理法取代,但原本有纳管的第二类电信,到了电管法时代就不纳管了,当时目的是希望第二类电信有更多创新经营模式,发展更多不同业务,但这项松绑却给了诈骗集团很好的利用机会与空间。

黄健豪提及,从电脑侦办电信网路诈欺的案件数量来看,电信法自2020年落日之后,每年电信网路诈欺案件就飞速增加,从2021年的9万8256件,一路攀升至2024年的16万7932件,可以说台湾近年来电信诈欺案件不断攀高的原因,很大部分就来自于电信法的松绑。

黄健豪说明,相信今天修法之后,期待未来第二类电信涉诈问题,及全国的电信诈骗案件,都能有效降低,业者及相关服务也落实实名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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