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会调查认定,国民党战后来台占用市有财产「台中市役所旧厅舍」做为中市党部使用,后来国民党认为台中市役所旧厅舍老旧,有迁建必要,由中市党部向中市府要求支付「搬迁补偿费」新台币3500万元。

党产会认为,国民党中市党部之后以低价向中市府购买位于西屯区五期重划区内的「市有机关用地」,做为中市党部现址,土地及建物陆续移转登记于国民党名下,认定中市党部现址土地建物,为不当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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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处分。

北高行新闻稿表示,承审合议庭认为,国民党中市党部仅为民间社团法人,竟得以搬迁补偿为名,令中市府支付3500万元供其购地、建屋,显然为不当取得财产;3500万元如何运用始终由国民党支配,中市党部现址的土地及建物,也由国民党无偿取得。

新闻稿提到,国民党以违反政党本质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要求的方式,自国家取得财产而累积成政党财产,违反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政党政治及政党机会平等要求,符合党产条例规定的不当取得财产。

合议庭认定,党产会举办听证程序后,依党产条例规定,认定中市党部现址的土地及建物为不当取得财产的现存利益,并命国民党应于处分书送达的次日起30日内移转为中市府所有,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判决驳回,本件得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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