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蓝委提案内容,中央为谋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得视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由国库给予计划型补助款与一般性补助款,而一般性补助款必须依照《财划法》第30条规定,不得少于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预算编列数。

另草案也明定,直辖市、县(市)政府除部分情形外,中央不得停拨、缩减、取消其当年度补助或停编以后年度之补助预算。

赖士葆指出,民国88年精省后订定「地方制度法」,补助须明定项目、比率,并依法订定「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但常因不同政府而有所更动,为求补助办法维持一定的稳定性,有必要以法律定之。因此拟具「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条例草案」,以避免影响地方财政稳健,伤害人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