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今发布新闻稿表示,罢免投票日当天,也不能有罢免宣传活动,或是借由公投民调、公投宣传挟带罢免宣传活动。亦即,罢免投票日当天,依法仍禁止各式竞助选活动,此为公职选罢法第56条所明定。

中选会指出,至公投法部分,对于公投宣传虽予以宽解,即并无类如公职选罢法第56条之明确规制与限制,但如前所述,公投与罢免并同办理时,则投票日当天仍不得借由公投民调或公投宣传挟带罢免宣传活动,则属公职选罢法与公投法竞合适用之必然。

中选会强调,另依公投法第22条规定,「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穿著佩带具有公民投票相关文字、符号或图像之贴纸、服饰或其他物品、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违者,依公投法第43条规定,经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依公投法第42条规定,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禁止喧嚷、干扰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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