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人士表示,中央党部在2021年修订《党主席选举作业细节》,第五条规定明订参选人须「未曾受停权 1 年以上、撤销党籍、开除党籍或注销党籍之党纪处分」。不过傅崐萁是在2009年因脱党选花莲县长遭开除党籍。修法则在后期,本于法律精神不应该溯及既往。若党内高层硬要溯及既往,有意参选本届党主席的赵少康1990年在国民党内组成新国民党连线,但因为1992年立委选举连线成员没有获得国民党提名,愤而请辞环保署长,并脱离国民党,以无党籍参选台北县立委。而郝龙斌1994年脱离国民党加入新党,并担任党职,2006年1月宣布重回中国国民党,代表国民党参选台北市市长。由此看来,这两人也无法参选党主席。因此,党内人士认为,傅崐萁的参选资格没有问题,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常识。
法律专家李礼仲表示,此一事件引发社会对于政党纪律、党员权益与民主程序之讨论。若从「党规不能超越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公平原则」以及「党争仍需依法解决」等四个法律核心原则加以分析,可更清楚地看出其中的法律与政治意涵。
李礼仲说,首先党规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更不能与宪法保障人民参政的精神冲突,尤其傅崐萁已于2021年经「同舟计划」恢复党籍,理应视为重新回到党员行列,若仍以过往纪录为由排除,便涉及党规对法律效力超越问题。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党纪处分虽属私法自治,但若以新修订的作业细则回溯适用于十余年前的行为,便有溯及既往之疑虑,有违法治国家保障人民可预测性与法律安定性之要求。
再者,公平原则应是党内民主之核心。政党作为民主政治的主要参与者,应确保候选资格审查的公平、公开与一致,如傅已完成刑期、回复党籍且现任党团总召,若仍以过去行为否决其参选资格,恐让外界质疑此举带有党内权力斗争之色彩,而非单纯维护党纪。最后,党争仍须依法解决。政党若要重获人民信任,必须展现依法办事的态度,避免以人设事或以党内权力平衡为唯一考量。
综上所述,李礼仲提醒,傅崐萁能否参选国民党主席,不仅是单一个人政治前途之问题,更牵涉政党内部民主、法治原则与社会观感。国民党若欲重新赢得人民支持,应在党纪严明与公平参政之间取得平衡,确保党规的合法性、透明度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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