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说明,为鼓励公务人员重视自身心理健康,遇有身心状况时能适时调整及勇于求助,且配合行政院奉赖总统于113年11月28日「总统府健康台湾推动委员会第2次会议」指示研议的结果,增订身心调适假,每年准给3日,得以时计,并入事假计算,且毋须检附证明文件,机关不得拒绝,亦不得为不利的处分,以强化对公务人员心理健康的支持,并希望借由政府以身作则,达到示范的作用,以营造友善、安全的职场环境。
考试院进一步说明,本次修正也放宽初任、转任、再任及养育子女或照顾孙子女留职停薪后回职复薪等人员休假日数的计算,以及增订请扣薪事假的条件限制等规范,相关重点包括:
一、给予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考量年资短浅者也有休养生息的需要,故增订公务人员任职当年度休假日数少于3日者,给予最低3日的休假,供其运用。
二、放宽转任、再任年资未衔接者的休假核给规定:为营造友善职场及促进人才交流,除将现行得予并计休假的年资明文规范外,另放宽公务人员转任、退离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给的文职公务员(如约聘雇人员)、公营事业机构纯劳工以外之人员、公立学校教育人员及志愿役军职人员转任公务人员,年资未衔接者,转任或再任当年度即可按当年在职月数比例给予休假。
三、放宽养育子女或照顾孙子女留职停薪后回职复薪人员的休假及事假日数计算方式:放宽以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依法与收养儿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间、照顾3足岁以下孙子女等事由办理留职停薪者,于回职复薪后,视为年资衔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资十足接续核给休假,并可接续核给事假,毋须再按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满足其后续照料婴幼童等相关事务的用假需求。
四、增订请扣薪事假相关限制:考量现行未就扣薪事假订有请假日数限制,导致实务上偶有公务人员长期请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响机关业务运作情形。因此,明定请扣薪的一般事假前,应先请毕休假及补休为其前提。
考试院指出,本次修正幅度较大,故除身心调适假将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World Mental Health Day),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余条文部分,考量休假是以年度计算及机关差勤等系统调整须预留相关作业时间,预定于115年1月1日施行。
考试院表示,本次修正除呼应赖总统提出的健康台湾国政愿景,增订身心调适假外,同时也通盘检视各假别的规范情形,以期建构更友善的职场环境,回应公务人员实际用假需求,以吸引各职域优秀人才进入公部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