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10月29日正式发布命令,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30条、第31条,明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应备文件除「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之公证书外,并须缴附「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护照证明」之公证书,于10月31日起施行。

内政部表示,此修法是为落实总统赖清德针对中国威胁提出的17项因应策略之一。修正的目的在于确保来台定居的陆籍人士依法放弃原有户籍与护照,避免出现双重身分。

内政部指出,依据大陆委员会解释,台湾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5项第3款中所称「丧失原籍证明」,实际涵盖在大陆设有户籍或持有大陆护照的情况,确保身份认定明确,避免在实务上出现已放弃户籍仍持护照的矛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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