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议庭认为,三中案的被告时任国民党主席马英九、时任中投董事长琛及副经理汪海清3人在华夏公司股权交易、中视、中影、中广3公司股权交易过程,均难认定3人有违背营业常规交易,损及中投股东权益等情事。

合议庭指出,再根据卷证资料中,2005年12月24日华夏收购股份合约书原买卖价金40亿元架构,2006年4月3日协议书约定方式履行完毕,难认中投公司因此契约最终执行结果,有何贱卖而损害中投及光华2公司情事,而中视、中影及中广股权认定或交易价格,依相关证人证述及事证显示,也没有检察官所称低估情事而损及中投利益。

此外,检方就华夏交易案及三中交易案所提相关事证,未能让合议庭相信该主张形成确有损害心证,因此,无从对马英九等3人为不利认定。 

至于党部旧大楼出售案,合议庭认为,依国民党内控规定,变卖财物应公开招标,若有特殊情形得以议价方式办理,国民党未经公开招标而直接与长荣集团议定出售价格,难认违反程序,且依卷证显示,旧党部大楼实际出售价格虽低于鉴价,但该大楼位于行政区,使用受法规限制而减损买家购买意愿,国民党在出售条件设定购买者应以公益目的使用,尚属合理。

另该大楼的出售条件并无其他买家存在,国民党因此以该价格出售给张荣发基金会,难认马英九等人有背信犯行,另张荣发基金会虽未付尾款1亿元,国民党可以在法律主张,也难认志国民党损害。

合议庭审酌,原审参酌全案事证并相互勾稽后综合判断、取舍,认检察官所提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马英九等3人有何非常规交易、特别背信、背信等犯行而无罪谕知,经核于法并无违误,检察官上诉就原审本于经验法则所为证据取舍、判断其证明力的适法行使,仍持己见为不同评价,指摘原判决不当,请求撤销改判马英九有罪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