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就蔡正元部分,高院判决指出,蔡正元担任阿波罗公司董事长,明知阿波罗为三方协议当事人,且为中影公司股权案的交易平台而持有中影公司股份,股份出售后所得价款应归阿波罗,待三方协议当事人进行分配,且蔡与阿波罗签订信托契约,由他担任阿波罗受托人,处理交易相关事宜,并取得4.3亿余元。但蔡因个人需求,利用担任阿波萝负责人及信托契约受托人机会,侵占新托专户内款项计2.8亿余元。 

此外,蔡正元与阿波罗签署信托契约后,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记录致使财务报表不实,再委托不知情的记帐业者制作阿波罗财务报表时,未掲露上开信托契约事项,致阿波罗2007年度的财务报表不实。 

合议庭认为,依照卷证资料,认定蔡正元犯业务侵占、背信及故意遗漏会计计载而不实记载等犯行,事证明确,原审认为蔡正元保有全部犯罪所得确有违误。因此撤销。至于量刑,审酌蔡正元以立委身分仲介中影股权交易案,并利用阿波罗负责人职务之便,输送利益给自己而掏空公司,严重侵害阿波罗利益,更使原委任阿波罗其余三方协议当事人权益受损,犯后否认犯行、迄未返还犯罪所得,因此量处3年6月徒刑,没收2.3亿余元犯罪所得,另蔡给妻子洪菱霙共4113万元部分也应予没收,此部分定谳。

蔡正元另被控违反《商会法》部分也事证明确,量处予6月,得易科罚金,因蔡正元上诉否认犯行,检察官也就原审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上诉,高院合议庭认为均无理由,判决驳回上诉。

三中案缘于《广电法》要求党政军须在2005年12月26日以前退出媒体经营,马英九2005年担任国民党主席后,为处理党产及退出媒体,委由中投公司出售华夏、中影等股权及旧党部大楼,最后衍生被控贱卖三中(中视、中影、中广)致国民党损失72亿余元,另蔡正元担任阿波罗公司负责人持有中影股份,出售后将原规阿波罗款项占为己有,共侵吞2亿8032万7983元,其中4113万元交给妻子。

一审马英九、前中投董事长张哲琛、总经理汪海清、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5人均获判无罪,仅蔡正元被依业务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违反《商会法》判刑6月,易科罚金,二审仍维持马英九等5人无罪判决,蔡正元则判3年6月定谳,但犯罪所得部分撤销改为2.3亿余元,另违反《商会法》部分仍判6月,得易科罚金6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