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书面报告指出,修法重点包括增订「鼓吹战争言论」之行政裁罚机制,经会商法务部、陆委会等相关机关认定者,可处以罚锾;同时增订第4条之1,授权内政部针对网路内容涉及鼓吹战争、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财政或经济安定之错假讯息,或为中共从事具政治目的宣传者,得命网路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浏览、移除内容、限制或终止帐号服务等措施,并课予业者保存、提供相关资料之义务,违者可裁罚。

内政部强调,此举是为落实《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鼓吹战争宣传之规定,防范境外敌对势力及在地协力者透过网路渗透与认知作战,在兼顾言论自由前提下,建立必要管制与处置机制。对于李坤城版本与院版内容一致,内政部表达赞同。

此外,针对邱志伟、沈伯洋、黄捷、赖瑞隆等委员提出修正第2条及第3条,内政部指出,将明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港澳或境外敌对势力指示、委托、资助,从事组织发展、泄密、刺探关键基础设施等行为,并明确定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标准与程序,强化营业秘密及关键基础设施资讯之保护。内政部认为,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攸关国家运作,相关人员应具更高国安意识与保密义务,以防渗透与外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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