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职北院法官的律师郭登富认为,检警拘提嫌犯通常是紧急案件或刚发生的案件必须保全证据防止串灭证及逃亡,本案艺人涉犯的逃避兵役与伪造文书并非重罪,且案发至今已有一段时间并非紧急,又是第三波侦办,确实可以先通知到案后若不配合再拘提,直接拘提确实有违反比例原则之虞。郭登富还说,第三波拘提行动仅凭闪兵集团首脑手机内的证据确实还不够,仍要调查相关证据补强,直接就以该证据逮人,且被拘提的艺人都不是现行犯,直接拘提确实不妥。
另名曾是检察官的叶姓律师也指出,本案已是第三波侦办行动,并非紧急案件,加上逃避兵役与伪造文书等罪也非重罪,直接拘提确实有违反比例原则疑虑。

不过,律师陈凤旸分析,研判警方可能之前有通知本案涉案嫌犯不到情形,才向检察官声请拘票,通常拘票有期限仅1-2天,此次以拘提方式要嫌犯到案,势必有其原因,有可能是为了保全证据或防逃,加上本案为国家刑罚追诉,检警拘提涉案艺人并无不当。
律师王志超也认为,每个检察官的办案态度都不一样,且也有伤害罪被拘提到案的情形,并非轻罪就不能拘提,研判本案以拘提方式传唤涉案艺人到案,检察官应该有相当的考量,可能与证据保全与取得有关,但是否违反比例原则,无法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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