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移转订价服务经理谭聿婷表示,若企业当年度总收入达新台币30亿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金额达15亿元,即须提交集团主档报告。若集团最终母公司设立于台湾,且前一年度合并营收达270亿元者,也应申报国别报告。至于集团最终母公司设于境外者,当该国与台湾未签订交换协议或资讯交换机制无法运作时,我国境内企业若达同样门槛,仍须代为申报国别报告。
谭聿婷进一步指出,国税局查核重点包括集团各地区关系人收入、资产或员工贡献与利润比例,以及有效税率与获利变动情形。企业应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利润过高、税负偏低或收入分配不对等的风险,并检视是否与实际营运活动相符。此外,对于集团内部服务交易,应完整保存服务内容与定价合理性资料;如有一次性价格调整,须依108年财政部令揭露与备查,避免因资料不足而遭罚。
谭聿婷强调,企业应定期检视子公司损益与功能定位,并调整移转订价政策;在编制主档、地区档及国别报告时,更需确保财报、合约与申报资料前后一致,避免资讯不符引发税务机关质疑。
安永移转订价服务执业会计师林志仁指出,近年来移转订价制度已与BEPS 2.0及CFC(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交互作用,形成更高的合规压力与不确定性。企业若涉及多国所得课税争议,可透过双边预先订价协议(BAPA)或相互协议程序(MAP)与租税协定国进行协商,避免重复课税。
除了税务查核压力,近期国际贸易政策变动也成为新挑战。林志仁表示,美国潜在关税上调已影响跨国企业营运结构,特别是进口关系企业成本提高,进而压缩利润与改变集团利润配置。他建议企业可考虑三大因应方案:其一为「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For Export),即以出口制造商的价格作为完税依据,有助降低关税负担;其二为排除进口商品中的权利金价值,第三则是将出口商转为合约制造商,转移利润分配节点。
林志仁强调,企业应全面检视关系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担、交易合约与定价依据,并重新评估现行移转订价政策的适当性。同时应建立完整因应资料,包含外部政策冲击与其对集团利润与价格分配影响的说明,以备未来面对税务机关查核。
随著全球反避税规范与贸易政策频繁变动,企业唯有持续调整策略、强化内部文据与制度建构,才能降低潜在的补税与罚锾风险,确保国际营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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