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今召开第1751次委员会议,通过宜东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销售「Air Work艾尔沃静电防霾纱窗」,于公司网站刊载「一级防雾霾效果|艾尔沃独得全台唯一」等语,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
公平会表示,宜东公司销售上述防霾纱窗商品,刊载「一级防雾霾效果|艾尔沃独得全台唯一」文字,广告整体给人的印象是该商品为全台唯一获得国立阳明交通大学一级防雾霾效果检测的纱网商品。
公平会调查后发现,依据国立阳明交通大学表示,该商品虽为第一件获得该校环境工程研究所最新一级防霾检测的防霾纱网商品,但第2家厂商也在113年7月11日取得相同的一级防霾检测,所以宜东国际公司的商品,于113年7月11日以后,已非唯一取得一级防霾检测的防霾纱网商品。
公平会指出,因此该广告刊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已属广告不实。但考量业者该商品确实曾为第一件取得防雾霾效果检测的商品,后续广告违法期间也无销售情形,违法情节尚属轻微,决议去函警示而未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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