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这次修正重点,其中,放宽境外客户款项得存放于证券商于外国保管机构开设的外汇存款专户,明定证券商经营OSU办理客户委托帐户保管业务,其客户对象属中华民国境外的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者,除可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开设的外汇存款专户存放客户款项,也可于外国保管机构开设外汇存款专户存放客户款项。

增订有关外国保管机构应符合的资格条件及信用评等标准部分,金管会表示,为保障客户款项安全,增订有关外国保管机构的资格条件及信用评等标准,包括在中华民国境内已设有证券商或银行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内设有证券商或银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该保管机构应为符合5项任一信用评等标准的金融机构。

5项任一信用评等标准的金融机构,金管会表示,分别是经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BB-级以上,短期债务信用评等达A-3级以上、经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aa3级以上,短期债务信用评等达P-3级以上、经Fitch Ratings Ltd.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BB-级以上,短期债务信用评等达F3级以上、经中华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twBBB-级以上,短期债务信用评等达twA-3级以上、经澳商惠誉国际信用评等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评定,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达BBB-(twn)级以上,短期债务信用评等达F3(twn)级以上。
       
金管会表示,这次放宽OSU境外客户款项得存放于外国保管机构,将提升金流往来的便利性,有助于推动OSU业务发展、提升国际证券业务竞争力的愿景、建构安全与发展并进的金融市场,及打造我国成为亚洲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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