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定,只要属于「境内网红」且符合以下四项要件之一,就必须依规定缴纳营业税:在台湾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且单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销售货物新台币10万元、销售劳务5万元)。

赋税署副署长陈慧绮表示,考量新制上路初期,将先给予辅导期,自即日起至明年6月30日为止,若期间内网红及平台未依规定完成税籍登记、开立发票或缴税,不会遭处罚。但明年7月15日起,未依规定缴税者将依法开罚。

财政部进一步解释,网红透过平台获得的广告分润或付费观众的打赏收入,都属于提供「表演劳务」,需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若选择查定计算方式,则适用1%税率。此外,若观众位于境内,相关收入也必须纳入台湾营业税课征范围;仅有境外观众部分可适用零税率。

财政部官员强调,此次规范明确化课税标准,将让网红产业纳入一般营业人管理,避免出现灰色地带,并确保租税公平。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月亮影响潮汐也让你情绪波动 4星座注意内心起伏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