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因应信用合作社承做个人无担保放款金额逐年成长,为减轻信用合作社于执行信用合作社法第37条准用银行法第33条之3之授信限额,须征提同一关系人资料表范围的作业负担,因此研提「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标准」第9条修正草案,将得不计入本限额标准授信限额的小额放款金额,由新台币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

金管会指出,按该限额标准规定,信用合作社对同一自然人、非营利法人、同一营利法人、同一关系人的授信总余额上限,其目的是信用合作社可贷资金合理配置,并降低、分散授信风险,避免信用合作社风险性资产集中於单一或少数客户,影响信用合作社经营的安全性与健全性。

银行局副局长张嘉魁表示,原本规定于99年5月21日发布,但至今信用合作社规模已大幅成长,目前全体信用合作社净值已为99年时的2倍,考量信用合作社规模与体质现况,其对办理大额暴险风险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银行法对于银行业者的「同一关系人」无担授信的限额也已放宽,因此,依照净值规模扩增的倍数,把限额从100万拉高至200万元。

另为加强推动办理小额放款业务,金管会针对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放款,得不计入本限额标准的授信限额。这次修正主要参考中华民国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建议,调高免计入授信限额的小额放款金额,以扩大免征同一关系人资料表范围,降低信用合作社的作业成本。

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37条准用银行法第32条有关不得对利害关系人为无担保授信,但消费者贷款不在此限。金管会以114年7月10日金管银法字第11402720286号令释明银行法第32条的消费者贷款额度以每一消费者不超过200万元为限,信用合作社应比照办理。

金管会表示,这次修正草案除将刊登行政院公报外,也将于金管会网站刊登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见,请于公告的翌日起60日内,至金管会「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的「草案预告」网页内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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