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联博、安联、施罗德、摩根及富达计5家资产管理集团,分别符合5项评估指标,该5集团可适用2项优惠措施,得于符合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引进新类型的境外基金或与同类型投信基金投资规范不符的境外基金、依据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27条之2规定,申报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案件;或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专案豁免申请案的审查期间。
金管会表示,景顺、野村、贝莱德、锋裕汇理、Goldman Sachs及富兰克林计6家资产管理集团,分别符合4项评估指标,可适用1项优惠措施,该6集团分别得于符合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引进新类型的境外基金或与同类型投信基金投资规范不符的境外基金;或其总代理人申请代理境外基金的每次送件基金档数上限为3档。
金管会表示,该11集团于我国募集销售的境外基金国内投资人投资比率上限均得放宽为70%。另联博、安联、施罗德及景顺等资产管理集团于111年至113年就深耕计划的执行情形均获得金管会认可,上述4家资产管理集团申请前述优惠措施,有效期间为2年,自114年10月1日至116年9月30日止。
金管会表示,摩根、野村、贝莱德、富达、锋裕汇理、Goldman Sachs及富兰克林计7家资产管理集团,申请前述优惠措施有效期间为1年,自114年10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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