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达执行长黄仁勋日前宣布,海外总部确定要落脚于北士科,不过辉达属意的T17、T18土地,辉达先前与地上权持有者新光人寿签署的初始合作意向书(MOU)于10月1日到期,但双方经过长时间审视3大解决方案全部卡关,未有进一步发展,辉达能否顺利在T17、T18兴建总部出现悬念,今传出新北市有意接手。对此台北市长蒋万安今(2)日受访表示,目前就是2个方案,一直跟辉达保持密切联系。

新光人寿今午发声明表示总资产逾三兆元,致力于为股东与保户创造最大价值,并积极寻求优质投资机会,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对于北士科的投资决策,新光人寿均恪遵法令规定,并始终支持促进与政府的公私协力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于尊重北市府对地上权契约解释的前提下,与北市府共同合作开发北士科园区。为了争取辉达进驻,新光人寿努力寻求各项解决方案,并与北市府进行多次协商。

新寿现就各方案,提出4点说明。新寿表示,关于北市府提议合意终止本案地上权契约的方案(2025年1月),新光人寿依法不能同意北市府的合意终止条件。依据新光人寿投标取得本案50年地上权的开发计划,新光人寿应有预期可得的租赁收益,但北市府提出的合意终止条件,并未涵括新光人寿未来的预期收益,显非合理,有损新光人寿的股东及保户权益,并违反公司治理原则,如新光人寿配合放弃此部分未来收益,恐有致使公司决策人员涉及违法背信相关法律责任之虞。新光人寿此前已向北市府充分说明立场,并表达依法不能同意其合意终止条件。

新寿表示,第二点,关于现阶段直接移转地上权予辉达的方案(2025年5月),新光人寿同意。新光人寿与辉达就本方案已达成共识,待北市府同意后即可办理。在提出本方案前,新光人寿已先委请外部专业法律顾问进行适法性评估,并以函文向北市府说明依据「台北市区段征收土地标售标租及设定地上权办法」第18条规定,如经北市府同意,新光人寿即可移转地上权予辉达,而该办法并无「建物兴建完成后始得移转」之限制,亦即,本方案并无违反法令疑虑,北市府实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民法情事变更原则等考量,免除本案地上权契约的转让限制,并回归适用上述地上权办法的规定办理。关于昨日(10月1日)有媒体报导本方案「是明知违法而为之」,显是错误的认知,此外,该报导亦指称本方案新光人寿向北市府「另外」争取分手费,更是严重错误的报导。

新寿表示第三点,关于建物兴建完成后再移转予辉达的方案(2025年8月),新光人寿同意。新光人寿同意依本案地上权契约,按照辉达的建筑设计为其兴建,并于建物兴建完成后移转相关权利予辉达。然而,新光人寿虽已一再向辉达说明本方案的规划内容,但辉达迄今并未同意本方案。

第四点,新寿表示,关于新光人寿原有开发计划方案,新光人寿可依约执行本方案。新光人寿先前即已准备充裕资金,依本案地上权契约积极执行本案的开发计划,并配合AI产业的兴起而调整建筑设计,待未来建物兴建完成后,将可提供优质的租赁及管理服务予有租赁需求的所有科技厂商,有助于形塑未来新兴科技产业聚落,此符合北市府「引进民间资源、满足产业需求、促进园区发展」的招商本意。

对于争取辉达进驻北士科一事,新光人寿表示依法不能同意北市府提议的合意终止条件;至于无论是在现阶段直接移转地上权予辉达,由其自行兴建海外总部,或是由新光人寿按照辉达的设计完成建物兴建,再移转予辉达,新光人寿于符合公司治理及兼顾股东保户权益的原则下,均同意全力支持并配合北市府及辉达的决定,以利北士科的园区开发及台湾整体科技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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