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车市景气、活络车辆产业发展,并配合节能减碳政策,114年9月5日总统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条文,延长中古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征退还货物税的实施期限。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这次修法另新增民众新购买汽缸排气量2,000cc以下小客车,以及汽缸排气量150cc以下机车,每辆最高分别可减征退还货物税新台币5万元及2,000元。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若购买新小型小客车及新小型机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若同时符合汰旧换新减征退还货物税的规定,也就是汽车最高可退税10万元;机车最高可退税6,000元。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汰旧换新部分,其中汽车部分有两项标准,包括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且出厂10 年以上的小客车、小货车及小客货两用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上述车辆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最高可退税5万元,第2项标准则是新、旧车主关系须本人、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汰旧换新机车的标准,包括报废或出口出厂4年以上的150cc以下机车,于报废或出 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新机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最高可退税4,000元,第2项标准则是新、旧车主关系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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