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会今(3日)公布于4月20日至7月30日间,针对台北市及新北市建案进行实地调查结果,发现多数案场虽受《消费者保护法》第11之1条规范,应提供至少5日契约审阅期且不得附加条件,旦实务上仍有拒绝提供契约、不当设限或限制携回等行为,显示制度落实度不足。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条所禁止的「显失公平行为」,被公平会裁罚高额罚锾。
主要发现契约审阅期落实度不足,包含附加不合理条件案例有新北市永和区「新硕永传」、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纪元」、「宴京国际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证件影本;「鼎吉水岸」携回契约须预付10万元(可当签约金);「皇居」、「𤋮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还有仅限现场查阅案例,如「顶溪大苑」、「叙文山」等仅能现场翻阅或拍照契约书, 虽形式合规,但实质上削弱审阅期保障效果。
同时,也有值得肯定的案例,包含「馥华之道」、「文华苑」、「合康双汇」、「朗沐」、「国家新美院」、「致信义」、「大隐青后」、「国美榕遇」、「咏论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庄园」、「汉皇莳序」、「丰景」、「毅联WIN」、「三盘桥峰」等,均明确提供契约书或以合理方式让消费者可携回审阅。

另有违法疑虑与公平交易法适用问题,如2024年公平会处分「雍悦一方」案,博元建设及代销公司巨丰旅馆管理顾问,因要求消费者先付10万元定金才能携回契约书,遭裁罚共600万元。后续公平会认为,购屋金额高且契约条款繁复,业者应于收取定金前提供契约让消费者充分审阅,否则会妨碍其作成理性交易决策,并对守法同业造成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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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会对此次调查结果指出,契约审阅期并非形式规定,而是防止资讯不对称与压迫性销售的关键机制。违反者除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外,若利用资讯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更可能构成《公平交易法》第25条的显失公平行为,最高可处2500万元罚锾。
经此次调查显示,双北地区部分建案虽在制度上已受法律规范,但实务上落实度仍不足,甚至有业者采取变相阻碍方式,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消基会呼吁,政府应加强查察与处罚力度,让违法成本高于利益,并加强宣导资讯公开化与线上化,确保购屋族在签约前能获得充分资讯与自主决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