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指出,被害人因积欠刘姓男子500万元巨额借款债务,一直未能偿还,而刘男得知在柬埔寨从事诈欺犯行之某诈欺集团有人力需求,遂与该集团达成合意,由刘将被害人送至柬埔寨交与该集团从事诈骗工作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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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9日上午,刘男寻得被害人后,逼迫其一同前往刘男位于嘉义市西区之办公处所,随后即命被害人前往柬埔寨为诈欺集团工作以清偿上开债务,被害人不允,即遭刘男等人殴打,被害人始不得不同意前往柬埔寨。

翌日清晨,刘男即安排班机前往柬埔寨,并命郭姓男子驾车搭载蔡姓男子陪同被害人登机,待将被害人交给柬埔寨诈欺集团后再自行返国。被害人于同日清晨4时许,完成登机手续后在桃园国际机场内趁蔡男带他去上厕所时,向机场内商店店员求救,店员乃报警到场营救,并逮捕蔡男。

案经航警局通报桃园地检署,由吴一凡检察官指挥芦竹警分局、嘉义市警局第一分局侦办,为避免其余共犯察觉逃逸灭证,检察官随即签发拘票,立刻于同日下午拘提郭男、万男到案,经检察官讯问后,声请法院羁押禁见蔡、郭2人获准,万男则由检察官谕知5万元具保。

惟刘男得知东窗事发后,即闻风逃匿,旋即由地检署发布通缉,并限制出境出海,然专案团队仍锲而不舍地利用科技侦查方法,声请法院准许透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及非实体侵入性之科技方法,确认刘男行踪,于今年3月30日将刘男逮捕归案,并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

嗣经检察官积极侦办搜证,认刘男等4人均涉犯刑法第302条之1第1项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人口贩运防制法第31条第5项、第1项之以强暴、胁迫、恐吓、拘禁等方法使人实行依我国法律有刑罚规定之行为未遂及同法第33条第1项之意图剥削,以强暴、胁迫、恐吓、拘禁等方法而对人从事运送等罪嫌起诉。

桃园地检署审酌刘男等4人毫无尊重人性尊严之观念,将「人」当作货物般任意私相授受,无视被害人尚有幼子及老母需其扶养照顾,倘若果依刘男等4人之计划,被害人至柬埔寨为诈欺集团工作,不但面臨任人宰割、被迫从事无止尽之勞动之处境,且其家庭顿失主要依靠,被害人家人心中之忧惧,难以文字形容,4人行为恶性重大,且犯后毫无悔意,具体求处4年8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桃园地检署也提醒国人,如有金融借贷之需求,应寻求合法管道,坊间诉求免担保、低利息之贷款管道,实蕴含极高风险,国人贷款前宜谨慎查证切勿轻信,以免沦为幕后不法集团刀俎下之鱼肉。地检署与执法机关对于人口贩运犯罪将持续全力打击不法,以维护民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被害人(右)获救,左为蔡姓男子。航警局提供
被害人(右)获救,左为蔡姓男子。航警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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