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辖区警方某日突然接获民众报案,声称他是郭姓男子债主,要债时发现有个少女疑似被家暴,打到「熊猫眼」、眼睛充血,少女还说「右边完全看不到」,虽然郭男欠钱是事实,但「这件事」(指少女被打)比较危急,要先救女生,不然她可能还会被打,「她怕得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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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获报案前往郭男租屋处找人,郭男与少女一同前往派出所,员警发现少女脸上伤势明显,且神色惊恐明显畏缩,女警将双方隔开私下询问,少女才吐露遭郭男控制,已限制行动自由快1个礼拜时间;少女解释,她为告知郭男,外出访友吃饭聊天,郭男传简讯说要去接她,在车上看到手机有和异性对话纪录,就开到僻静地点,询问少女是否想分手,少女点头说「是」,竟遭郭男朝眼睛猛打3拳。
后来2人回到郭男租屋处,手机也被没收,期间相当于被软禁在内,吃饭、洗澡、上厕所都被紧紧盯著,直到有人来找郭男,后来去找警方报案,不久后员警出现,被带回警所,她才敢将所有真相说出;郭男则辩称不知少女真实年龄,也没有拘禁对方,她随时都能离开。
台南地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双方即时有男女朋友关系,但郭男明知少女未满18岁,还引诱她离家同居,又仅因手机有与他人对话纪录,及少女表达想返家、分手意愿,就出手伤害并拘禁对方,涉犯和诱未成年离家、及故意对少年人犯伤害罪明显,各判3月、6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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