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指出,7名被害人分别于前年11月至去年10月间,遭诈欺集团以假检警办案配合调查、虚拟货币高额投资报酬等诈骗方式,要求不动产设定抵押贷借款项交付予诈欺集团后察觉有异陆续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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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追查发现,诈欺集团于被害人银行存款遭诈取后,再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诱使7名被害人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由诈团李姓、严姓、谢姓、袁姓、王姓、蔡姓、高姓、赖姓、杨姓等成员,以话术使被害人向金主林姓地政士、陈姓、许姓等金主洽谈不动产抵押借款,并由林姓地政士协助被害人办理设定不动产抵押设定、签立高额违约金、利息之借据以套取被害人名下之不动产,俟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后,再以违约为由索取巨额违约金,进一步向法院声请拍卖抵押物,借此共同与诈欺集团不法牟利,致使7名被害人受有近4000万元之损失。

又林姓地政利用其地政士专业地位及职务便利,于协助办理相关不动产设定、移转登记事宜期间刻意对被害人等进行反诈骗宣导、要求被害人签署免责声明,甚至推由诈团成员陪同被害人前往派出所认证未受诈骗,经警员劝阻后,改由被害人在派出所前录影存证,预为日后推卸民、刑事责任所用,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而办理借贷,待金主汇款后旋遭薛姓、卞姓车手提领或旋由诈骗集团以购买虚拟货币方式将赃款洗出。

案经高检署就此类案件整合后,由检察官林奕玮指挥刑事局侦查第一大队、桃园警分局等单位整合相关被害人等事证并调取金流资料调查后,自去年12月20日起,先后执行搜索、拘提、提解林姓地政士等14人,并查扣林、陈2名金主的金融帐户共1,897万2,706元及美金1万4,541元。

全案今天侦结,依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第1项后段之参与犯罪组织、刑法第339条之4第1项第1款之三人以上犯诈欺取财之加重诈欺取财、诈欺危害防制条例第44条第1项第1款之特殊加重诈欺及洗钱防制法第19条第1项后之一般洗钱等罪嫌,将林姓地政士等14人提起公诉,并审酌林男等人利用被害人年迈易欺,诱使被害人签署高额不实借款契约,并设定抵押,至被害人无力偿付利息,再趁势索取巨额违约金,致被害人受近4,000万元之损失且不动产遭设定抵押,恶性重大,建请求处林姓地政士有期徒刑18年、陈、许2名金主有期徒刑15年,其余诈团成员则分别求处2至4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以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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