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去年5月3日晚间10时许,张男驾车沿台中市东区台74线东向外侧车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该路段速限每小时80公里,张男却以122公里至168公里的时速行驶,行经26.9K时失速撞上林姓男子的自小客车,接著擦撞右侧护栏后再冲撞第2辆轿车,造成该车失控碰撞分隔岛后翻滚3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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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的第2辆轿车驾驶受有鼻开放性伤口约1公分、下背挫伤等伤害,车内已怀孕34周的黄姓女乘客,受到胎盘早期剥离及胎死腹中、腹部及子宫外观瘀青等伤害。
黄女等2名伤者认为张男擦撞第1辆轿车及右侧护栏后,均未减速,接著向前冲撞他们的车子,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因此控告张男杀人未遂罪。不过,张男辩称,撞上第1辆车后造成自己车内方向盘上、侧帘等安全气囊皆爆开,轮骨变形,且右脚被卡在油门,已无法操作车辆才会再往前冲撞。
检察官认为张男被黄女等人素不相识,双方并无仇怨,难以认定张男有杀人的故意,仅依过失伤害罪将他起诉,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官审酌张男严重超速行驶,漠视用路人之生命、身体安全,造成2人受伤且黄姓孕妇胎死腹中,应加重其刑,但他向处理的警员坦承犯罪,符合自首要件,在判决前尚未与被害人成立和解等情状,一审依过失伤害罪将他判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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