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源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陈男以话术诓骗80多岁女邻居,称住处收到她的信,并诱使女邻居前往,随后掏出菜刀攻击女子头部、手部,无视她抱住门口廊柱且多次拒绝、呼救,最后对女邻居性侵得逞,更持刀要胁拍下女子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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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陈男并非首次犯案。早在1979年,陈男便因强制性交案件判处7年有期徒刑;时隔10年,持水果刀、铁棍等凶器,连续胁迫性侵3名10至18岁少女,遭判有期徒刑7年6月,陈男后于假释期间再度犯行,同样预藏西瓜刀,要胁未成年少女性侵得逞。直至2003年,陈男三度假释仍以相同手法,性侵3名未成年少女,迄今犯行累计至少8女。
台南地院审理认为,陈男仅为满足性欲,不断以驾驶赃车、持水果刀、西瓜刀、镰刀、菜刀及铁棍等凶器,非法剥夺行动自由等手段,胁迫伤害10岁至18岁的未成年女性及幼女而强制性交并予拘禁,手段残忍且无人性。本案陈男无视女邻居高龄80岁以上及性自主权,不仅携带凶器并使用肢体强制力伤害女子,过程令女子哭喊至声嘶力竭,严重侵害女子身体及性自主法益,极其羞辱伤人。
判决书指出,陈男造成至少8个家庭,身体及心理永难磨灭之痛苦,且犯罪时间均是在假释尚未执行完毕、甚至经查获具保后未久,毫无悔过或同理被害人之心;素行极端不佳,自10岁至80岁以上,无论是幼、长,均是被告犯罪对象,一审依携带凶器强制性交而对被害人为照相罪,重判有期徒刑14年。
陈男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高院审酌陈男多次暴力犯案,经刑前强制治疗、出监后长期身心治疗、辅导教育均无改善,再次对本案同为里民、高龄80余岁女子犯案,除致女子身心受伤,并危害乡里,犯案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自不宜轻纵;又陈男就犯案情节供述反复,部分认罪、部分否认犯行,高院亦认为原审量刑,尚属妥适,无再予减轻之必要,驳回其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