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姓房东主张,他于2022年6月28日将基隆市的房屋租给34岁的朱姓单身汉,岂料,朱男才入住不到2个月,就于同年8月11日被发现在屋内上吊自杀身亡,导致他的房子变成凶宅,因而受有400万房价损失。
张男认为,朱男以背于善良风俗方式在他的房内轻生死亡,侵害其房屋财产利益,而朱男没有妻小而由其母担任继承人,应就该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提民事诉讼向朱母求偿其继承范围内赔偿400万元。
朱母认为,儿子的自杀是基于残害自己生命而为,并没有侵害张男房地的意图,且儿子因严重精神疾患之苦而受监护宣告,也可能因长期受精神疾病困扰,加上他因饲养的爱猫先前死亡冲击而心生绝望,才导致他在无法辨识其自杀行为对张男可能损害情况下自杀身亡,又张男未举证儿子自杀的真正原因,而自杀行为往往因瞬间意念所致,属一般常理,没有自杀者应顾念其自杀行为要为房价减损负责之理,因此无须赔偿张男房损。

不过,法官认为,朱男在租屋处上吊自杀为其个人行为,而以极端终结生命方式导致该屋成为凶宅,房价减损,张男因此无端受损,朱男的自杀行为属背于善良风俗的不法行为。
另对朱母提出儿子生前长期受精神疾病之苦,自杀时处于无识别能力状态,但法官认为,朱母未举证儿子自杀时处于无识别能力情形,并调阅健保署有关朱男自2011年就诊及用药纪录,无法认定朱男生前罹患精神疾病而不具识别能力情形,认定朱男自杀时仍具辨识能力,自当知悉并预见他在上吊自杀后,该屋会成为凶宅导致房价贬损,其行为自属违背本意的间接故意。
此外,张男的房屋经专业鉴价单位鉴定后,确认该屋因变成凶而有188万5125元房价减损,而朱母为朱男继承人,且未向法院声明抛弃继承,法官因此判朱母要赔张男188万5125元房价损失,朱母可在所得遗产限度内清偿,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