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害少女是于2022年9月、10月间15岁就读国三期间,由前男友介绍给黄男认识,黄男明知被害人未满16岁,仍于2023年1月13日晚间带她到台中市中区某商旅开房间,与她发生性行为。被害人返家后经母亲询问告知此事,由母亲陪同向警方报案。

警方采集黄男唾液的DNA送验,送验结果与被害人阴道深部所检出DNA型别相符,检察官认为犯罪事证明确,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将黄男起诉。

黄男否认犯行,辩称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也不知道为什么被害人的阴道里会有他的DNA。法官不采信,根据事证判处黄男1年2月徒刑;黄男不服,提起上诉。

台中高分院审理时,黄男仍辩称DNA鉴定结果不能百分之百确定就是他本人,还说当时他有在旅馆房间内喝水、抽烟、吐痰,「说不定是被害人把我的唾液涂抹在她的私密处造成的」,也不能排除被害人跟见面之前有与其他男子见面。

法官还发现,黄男一度与被害人以赔偿18万元达成和解,却未依约给付任何赔偿,理由竟是「我认为如果被害人有梅毒,我应该也会有梅毒的就医纪录,所以我就不去履行讲好的条件了」,但被害人在案发前后根本没有感染梅毒的事证。

法官认为黄男所辩「全然无稽」,且被害人阴道深部采检之精子细胞DNA型别,也与黄男的DNA型别相符,认定黄男犯罪事证明确,二审驳回黄男上诉,仍可上诉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驳回黄男上诉。资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驳回黄男上诉。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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