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发生于25日清晨4时许,陈男在板桥区民生路一段超商内行窃,海山分局海山所获报到场依现行犯逮捕陈男,并带回派出所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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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员警为陈男订购早餐,并解开手铐让其食用,未料陈男竟擅自将办公桌抽屉内的拾得物(照明弹)取出把玩,不慎引放,导致地板与办公桌熏黑污损;所幸员警立即发现并制止,迅速扑灭燃放之照明弹,未造成人员受伤,亦未造成分局建物损坏。

由于陈男为列管的精神病患者,经会同卫生局、消防局与家属评估后,将其强制送往卫生福利部台北医院,进行一个月的观察与治疗;燃放照明弹部分将依公共危险等罪嫌送办。
海山分局表示,该照明弹为日前民众拾获送交之拾得物,尚未完成入库手续,对于未依规定处置拾得物及戒护人犯不周部分,已检讨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对本案承办人张姓员警、拾得物承办人吴姓员警、副所长吴恺峰、所长柯顺雄各申诫一次处分,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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