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指出,清洁妇于2018年间因从事到府打扫工作,而结识A女及其黄姓友人,双方交换联系方式后偶有联络。隔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A女邀约清洁妇在租屋处附近的速食店见面,无意间提起曾欺骗清洁妇,自己与黄男为兄妹关系一事,随后双方一起返回A女租屋处时,清洁妇竟不满自己受欺骗,将A女用皮带捆绑双手,拿布塞住A女嘴巴,还强脱A女身上衣物,对A女性侵逞欲得逞。
事后A女身心受创,愤而搜证提告。法院判决时,依据A女提供的案发照片、病历资料,诊断书证明、以及对话截图照片,足见清洁妇罪证确凿。
法官认为清洁妇利用朋友的信任,竟不顾情谊,为满足一己私欲,以违反A女意愿的方式,对A女进行强制性交行为,侵害A女之性自主决定权,导致A女身心蒙受相当程度之伤痛,且未与A女达成调解及获取原谅。
台北地院法官审理后,考量清洁妇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可,最终依照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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