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查出,洪启能于任职枋山乡第17、18届乡长期间,负有乡政推动、人事任免之职责,竟利用人事甄选机会,于110年度1月间清洁队员甄选作业中,与时任清洁队潘姓队长共谋,违反甄选简章规定,违法让未检附体检报告之刘男补件并参与面试,最终顺利录取。事后,更于110年3月间,透过刘男之亲友收受新台币20万元现金作为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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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启能于卸任乡长后,于112年至114年担任枋山乡民代表会主席期间,仍违规使用配赋公务车辆,频繁与女性友人出游、住宿、就医及其他与公务无涉之私人行程,并将加油费用报公支出,造成公帑损失共计8803元。

检方认为,洪启能身为民选地方首长及民代首长,应以身作则,恪守法纪,却以职权图利己身,不仅违背公务员廉洁义务,更损害地方政府形象与社会公义,因此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賂罪嫌、刑法第216条、同法第213条之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嫌、刑法第134条、第342条第1项之公务员假藉职务上之机会背信罪嫌提起公诉,并请法院依法宣告褫夺公权及没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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