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陈尧俐2008年时与药厂任职的黄姓业务合作,介绍病患前往中国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移植肝脏,但病患术后丧命,彰化县卫生局认定他违反医师法「执行业务违背医学倫理」规定,然而彰化县医师惩戒委员会决议不予惩戒,2012年时,陈尧俐又与另名林姓医疗业务合作,再仲介病患到同间医院移植肝脏,这次病患手术期间就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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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尧俐替黄姓业务及其杨姓妻子仲介6名病患,前往中国山东青岛大学附设医院进行移植手术,每人收取90万元仲介费,还在前往大陆,在进行手术时现场指导,陈男的谢姓助理兼护理师则同行,指导术后照护事宜,每照顾1人可拿20万元,6人中4人移植肝脏,3人在不到2年内就过世,1人在5年后死亡。
陈尧俐则替林姓业务仲介3人前往大陆,其中1人花了1400万到林男户头,有一半都进了陈男口袋,但患者术后不到两周就过世;法官认定,陈男担任医师多年,在器官移植领域有相当知名度,黄、杨夫妻及林姓业务都知道台湾明令禁止商业化手段的器官移植,却谋私利互为勾串,仲介急切等待肝、肾脏移植的病患前往大陆,并收取高额费用,陈共赚取1466万元、黄杨夫妻各赚取140万元和85万元,林则赚取330万元,都依法宣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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