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的起点,要从卢男的父亲说起。卢男的父亲原于新北中和、新店2处各有房产,后来决定将2栋房产先过户给长子,再与卢男兄弟俩讨论房产的分配事宜,3人决议将中和房产变卖获1640万元,另将新店房产作价400万元,前后扣除税金等款项,卢男可分得共计633万元。
卢男的哥哥以赠与名义,于扣除赠与税后,给付卢男600万元。不料,卢男事后反悔,主张哥哥应将新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且以哥哥不答应为由,迳自前往位在新店的房屋毁损其财物,最终哥哥愤而撤销赠与,直接对卢男提告要求返还赠与物胜诉,并声请强制执行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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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男心中杀机悄然而生。2024年4月间,员警会同哥哥前去查封卢男车辆,在场的卢男见状竟不断逼近哥哥,并从腰际取出1把厨师刀朝著哥哥比划,令哥哥吓得奔逃呼救;同年10月间,卢男随身带著1把蓝波刀,骑乘机车在哥哥住处附近游荡,不巧恰见哥哥在豆浆店用餐,竟趁著对方没注意便上前猛刺9刀,且连哥哥趁隙奔逃也一路追砍,所幸哥哥被好心人载至警局才免于一死。
案经台北地院审理,法院嘱托三军总医院北投分院对卢男精神鉴定。鉴定结果可见,卢男虽具有双极性疾患特征,但于犯后曾传讯给配偶表达歉意及自首意愿并主动前往派出所,表现出卢男具一定自知力和法律责任承担意识;鉴定时,卢男虽称「上帝声音指示他行动」,但后续也未有持续幻听或幻觉症状,无明显破坏日常功能的持续幻觉,情绪波动与思维逻辑尚能部分维持连贯,显示其精神症状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法官考量卢男杀人犯行属未遂阶段,爰依《刑罚》规定减轻其刑,但卢男于行为时并无因精神障碍及其他心智缺陷,导致其辨识行为能力显著减低,且无任何情堪悯恕之处得以从轻审酌;审理期间,卢男虽有向哥哥书写道歉信函,内容却对自身恶行轻轻带过,未明确承认行为错误及具体反省,仅写下「放下恩怨」、「放开双手」等语,堪认信件仅徒具形式、未有真挚悔意。
法官认为,卢男犯行是出于一时冲动,危害尚轻,但其杀人犯行具计划性、手段激烈,并斟酌卢男终於坦承犯行,行凶动机也非出於单纯恶意,且卢男兄弟俩长久以来的纠纷尚难轻易论断是非,加上卢男有精神疾患,行为控制能力究与常人有别,参酌卢男的智识程度、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一审依杀人未遂罪,处有期徒刑7年;又犯强制罪,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