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律师在社群发文说,昨天在台中台中地院惊见中国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他们当庭反对,对方却辩称「法律又没禁止」。他说,《律师法》明文规定,在台湾执行律师业务必须具备台湾律师资格;外国律师须经许可,且不得代理适用台湾法律的诉讼。中国籍律师既不是台湾律师,也不是法律承认的外国律师,直接在法院代理,恐已属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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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律师还说,对造奥地利公司与其中国律师是否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才让中国律师来台湾开庭。这种立场,等同否认我国法律与制度的独立性,严重冲击司法主权,「如果今天容忍,明天就可能开启先例,让境外人士绕过资格审查进入我国司法体系,不只侵蚀本土律师专业,更威胁司法安全与国家安全。」

对此,台中地院表示,依民事诉讼法第 68 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委任律师为之,如不具律师资格之人,现受雇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从事法务工作,经该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任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者,亦例外可受任为民事诉讼之诉讼代理人,此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许可准则」第 2 条第 3 款所明定。

台中地院说,该起民事诉讼被告为奥地利公司,具状委任无台湾律师资格之大陆地区人民刘姓男子为诉讼代理人,刘男并于本院昨天第一次言词辩论开庭时,表明系以受雇于被告之法务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刘男无台湾律师资格,且未能提出相关佐证,该案审判长乃未许可其代理,并就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质疑之事项,命刘男补正资料,该案昨日并未进行本案诉讼审理程序。

台中地检署则说,在中华民国以外之国家或地区,取得律师资格之律师,为外国律师;外国律师非经法务部许可,并于许可后6个月内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分别为律师法第 114 条第1 项及第 115 条第 1 项本文定有明文。

台中地检署说,该贴文所指的诉讼代理人涉有违反律师法之犯罪嫌疑,本署已主动分案,指派检察官积极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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