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告施姓男子于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30日,在陆军成功岭营区担任步兵第104旅步兵第四营战斗支援连中士预算财务士,负责该营部现金及各款项收入、支出等出纳管理之财务行政业务;施姓中士因在外投资失利,2024年3月间收取陈姓等5名志愿役士兵缴回之溢领薪饷共9855元后,未依规定缴回国库,却侵占入己用以清偿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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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21日,施姓中士自步四营战支连现金柜领出现金13万1404元,原本应用来支付7家厂商的货款,但他仅支付其中5家共6万8578元,将剩余的6万2826元擅自携回租屋处,欲用以偿还个人债务。后来部队预财组长未看到施男缴回厂商收款收款,向他询问后,施男才将侵占的6万2826元交还组长。
施男2次犯行均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的「侵占公有财物罪」,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1 亿元以下罚金。法官审酌施男在侦查中自白,坦认犯行,并主动缴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予以减轻其刑,2罪分别判刑1年3月、1年6月,应执行2年7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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