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判决指出,吴女案发前内心始终渴望与黄男成为男女朋友,而与黄男持续保持发生性行为之亲密伴侣关系,而于案发当日因讲到二人关系及双方彼此长期相处等问题,而发生口角争执,黄男对其口出恶言,吴女一时激愤,持水果刀,朝黄男右后颈刺去,致黄男大量流血并伤及神经与肌腱,幸经及时逃离、送医急救,始未生重伤之结果,但现仍留存手臂挥举不便之症状。

 

高院指出,被告除于原审审理时当庭向黄男表达歉意,并于本院审理中积极与告诉人调解,终获得黄男原谅,显已尽力弥补其造成之损害,并使黄男感受被告之道歉、悔过之意。考量黄女确实受有来自黄男相当程度之刺激,且无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2年。

为使吴女日后深切记取教训,确实改过向善,并借由对国家社会有所回馈,高分院并依刑法第74条第2项第5款规定,要求吴女应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以励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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