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行政庭长黄玉琪表示,少年如经法官讯问后,认有「责付不能」或「责付显不适当」时,得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26 条规定,裁定「收容」。本案骆姓少年经本院少年法庭法官讯问后,认其有情绪控管不佳、有暴力攻击倾向、畏罪潜逃、家庭管教功能不彰之情,责付显不适当,故依法裁定收容。
黄玉琪说,本案少年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后,会先分案以「保护事件」进行调查,如认以由其他有管辖权之少年法院处理,可使少年受更适当之保护者,得依少事件处理法第 15 条规定裁定移送该管少年法院。
黄玉琪表示,少年法庭法官以「保护事件」进行调查后,如认为少年所触犯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杀人)」,会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27 条规定,裁定「移送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待检察官侦查终结起诉,再由少年法庭法官依「少年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审判。
回顾案情,住在沙鹿区外婆家的18岁颜姓女子,今年刚就读大学进修部,与在网路认识的17岁骆姓少年交往1年多。住在苗栗苑里的骆男平时混宫庙跳八家将,还涉及为地方角头讨债、毒品案;颜女发现他行为偏差决定分手,并追讨交往期间的借款。骆男疑因此心生不满,16日上午9时许骗颜女至其住处附近的沙鹿区忠贞路谈判,竟情绪失控拿出1把长约40公分、预藏的长刀,对著颜女一阵乱砍。
根据监视器画面,颜女当时举手抵挡,毫无招架之力,只能倒地任由骆男疯狂砍杀,骆男在短短44秒内连砍颜女31刀,几乎把她左手砍断。期间骆男一度停止砍杀准备离开,没想到他疑似为了确定颜女已断气,又折返对著倒地的颜女踹了一脚,再朝她身上补了4刀,这才骑机车逃逸,造成颜女惨死。
骆男行凶后骑乘未挂车牌的机车返回苗栗苑里,接著又搭车至彰化,躲进彰化市1家旅馆,16日下午4时许被清水警分局逮捕,17日下午依杀人罪移送台中地院少年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