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自称为华航退休组长及远东航空退休经理,她主张与丈夫于2023年10月、隔年5月30日及9月26日,曾三度于阿联酋官网购入机票并搭乘商务舱,过程中需在马尼拉、土耳其机场转机共4次。据马尼拉机场规定,旅客转机时须由前段航班的航空公司地勤办理转乘班机的登机证,旅客本人不能申办。

刘女说明,第一次转机是由阿联酋驻马尼拉的机场人员上前迎接,后续过程相当顺利。不料,第二次开始却急转直下,对方不仅声称需收取31欧元费用,还未通知菲律宾机场人员,造成她错过后段班机;到了第四次仍然无人出面,经她致电询问原因后,还遭客服反问「为何被告有义务提供服务?」,拒绝提供任何协助。

刘女指控,阿联酋公司造成她不小损失,包括重新购买机票、错过专车接送服务、支付国际电话费用等,同时也给她带来因错失航班焦虑压力、深夜在机场枯等共12小时等精神损失,因而向航空公司求偿共计28104元。

台北地方法院。资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资料照

对此,阿联酋公司则喊冤,刘女所购买的机票,启程或终点站多是马尼拉机场或伊士坦堡机场,从未出现「台北」2字,显见马尼拉机场并非中途停经站,因此班机将刘女载抵马尼拉机场后,即已完成运送契约;至于刘女自行安排自马尼拉机场飞往台北的国际运送契约,已与本公司无关。

阿联酋公司认为,刘女后续向菲律宾航空购入从马尼拉机场飞往台北的机票,并非向本公司购买同一张连续航空运送契约航段间的转机,自然不存在替刘女自马尼拉机场起程,前往台北航线的转机责任,更没承诺将免费协助刘女抵达马尼拉机场后改搭其他航空公司的服务。

案经台北地院简易庭审理,法官认为本案被告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虽然可以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但因其本身不能自行活动,必须介由机关的设置,作为其活动的基础。然而,刘女却未举证是由公司的何人、如何因执行职务,导致其本身受有损害。

此外,法官指出,债务不履行为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性质上虽同属侵权行为,但法律上另有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二者不能混用。不过,法院在审理具体个案时,除非别有规定,否则应由当事人主导、决定诉讼的声明及标的范围,因此依照声明拘束性原则,刘女主张依民法第184条、第195条规定之侵权行为求偿并不合法,应予驳回。

刘女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案经北院审理,认定原审诉讼指挥无违背法令情事,在证据取舍及事实认定的职权行使上,也未有任何违反论理法则、不适用法规及适用法规不当的违误,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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