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黄男在某国小担任三年级的班级导师,3名被害女童都是该班的女学生,2023年间,黄男进行健康教育课程,某日涉嫌利用教室没有其他学生之际,先后以手触摸A女、C女2名女学童的胸部2、3秒。同年9至12月间,另1名女童B女则被黄男带进学校的残障厕所内,以手触摸B女的胸部,并将OK绷贴在B女的乳头上。

彰化地院审理时,黄男坦承对女童摸胸、乳头贴OK绷,但他否认有猥亵之意,辩称当时进行胸部发展的健康教育课程,遂询问询问A女、C女是否要让他摸胸部,以确认目前胸部发展阶段,他是经过她们同意才触摸。

黄男还说,由于B女曾反映衣服磨到胸部会不舒服,当天他发现B女没有穿内衣,才会用OK绷贴在B女乳头,目的在于改善不适,「我是基于教育、照顾孩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要满足自己的性欲」。

法官认为黄男行为已构成猥亵罪,但无法排除他辩称是为了教育目的、协助缓解B女不适的可能性,加上他被诊断出患有亚斯柏格症状且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过去没有前科纪录,审酌后3罪各判处6月徒刑,应执行1年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上诉。彰化地检署及黄男均不服一审判决,先后提起上诉。

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黄男利用导师的权势及教育、教养之机会,抚摸女学童胸部、乳头贴OK绷等猥亵之行为,且犯案对象不只1人,恶性重大,且始终否认犯行,对被害人及家长均造成极大伤害;此外,黄男对B女犯罪时,B女已摇头表示不要,但黄男仍喝令B女将上衣掀起,以OK绷贴在其两边乳头,已违反强制猥亵罪。

二审法官还说,原审仅因被告坦承客观行为,且具有高功能自闭症特征,具有焦虑之适应障碍症,并认定本案行为方式强度尚非严重,而量处被告最低刑度有期徒刑6月,实有不当,除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外,对于被害儿童所造成身心受创严重之情节,亦未适度显现于刑度上,而有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揭示之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合议庭最后撤销原判决,针对黄男对A女、C女的犯行各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猥亵罪」判刑10月,针对B女的犯行则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强制猥亵罪」判刑3年8月,应执行4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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