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李姓女子与彭姓男子有债务纠纷,明知彭男已于今年2月21日凌晨5时许死亡,而无法取得对方之明示、默示同意或授权,竟伙同真实姓名年籍不详、绰号「小玮」、「威哥」等人,由「小玮」、「威哥」以彭男名义,于借据抵押文件之借款人栏,伪造彭男之署名1枚,而伪造彭男名义为借款人之借据抵押文件1张;另于本票发票人栏,伪造彭男之署名1枚,而伪造彭男名义为发票人之票面金额为850万元之本票一张。
李女遂于2月21日上午11时许,至新竹殡仪馆追思园,假借瞻仰遗容之机会,将彭男大体手指按捺印泥,并盖印指印于上开借据抵押文件及本票,以此方式表示彭正煜有向其借款,并同意以名下土地作为抵押及负发票人责任之意,足生损害于彭男之继承人。
李女离谱行径经现场葬仪社人员察觉有异,立即通报家属,由家属报警赶来,当场扣得借据抵押文件、本票各1张、印泥1个,李女眼见无法抵赖,坦承犯行。
新竹地院审酌李女仅因欲保全债权,即率为本件伪造私文书及伪造有价证券之犯行,除生损害于彭男之继承人外,亦扰乱票据信用交易秩序,确有不当,然考量其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且伪造之本票并未进入交易市场广泛流通,对于金融交易秩序及市场交易信用之危害尚属有限,依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本案判决确定后2年内向公库支付5万元,以及提供90小时之义务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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