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昌指出,当时警政署把案件丢回刑事局调查,并于一周内草草结案,申诉人都还没机会说明,而被申诉人竟然还知道申诉内容,回头再来接触申诉人,不符合调查程序。
刑事局晚间指出,114年1月中旬接获同仁申诉单位主管等人,对其案件处理表示不认同,主张涉及职场霸凌。
刑事局即依113年12月10日修正之「警察机关职场霸凌防治及处理作业要点」受理,复由督察单位将调查结果陈请首长核定,及安全及卫生防护小组确认后,114年2月5日在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职场霸凌案件通报平台登录在案(案号:11402050006),并于114年2月14日函复申诉人,相关程序均符合规定,绝无隐匿不公情事。
刑事局说,霸凌案件均需提外部专家或学者所组成之评议小组审议,是今年4月间才增修。本案申诉人已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再申诉,将依该会审议结果办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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