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检获报后即指派妇幼专组检察官指挥高雄市警局凤山分局侦办,并与高雄市社会局家防中心、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儿保医疗中心合作,共同成立联络平台联系及分工。同时通知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给予被害人及家属必要之关怀及协助。

郑姓被告于 114 年 2 月起至 114 年 9 月中旬,多次以玩游戏、管教等理由凌虐同住之2名幼童,致2名幼童身体多处部位瘀伤,部分身体部位更因多次殴打而有大面积瘀伤,被告并命未满7岁之幼童于阳台半蹲,再以手压该幼童额头大力往后撞击阳台墙壁,使该幼童多处部位挫瘀伤、枕部蜘蛛网膜下出血合并严重脑水肿及脑疝导致严重脑伤,并毁败、严重减损多处身体机能,对于身体、健康有严重不治或难治之重伤害,并足以妨害该幼童之身心健全或自然发育。

检察官指挥凤山分局侦办幼童遭凌虐成重伤,建请法院重判12 年。雄检提供
检察官指挥凤山分局侦办幼童遭凌虐成重伤,建请法院重判12 年。雄检提供

立法院业于 114 年 7 月 18 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 286 条,并经总统公布生效,本次修法对于儿虐致死或致重伤害案件均提高刑度。检方参酌被告体型壮硕,犯后始终饰词狡辩,且依高医儿保医疗中心医师就被害人伤势之报告可认被告长期凌虐 2 名幼童,造成幼童身心发育终身严重受伤,检察官建请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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