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小明与小美于2018年2间结婚,2人原同居于中山区某处房屋,感情却因故产生嫌隙,幸福婚姻就此变调。同住期间,小明不时会对小美恶言相向,常恐吓称「妳越不听我的妳就会越痛苦」、「我最喜欢摔妳手机了,我这辈子只摔一个人手机,就是妳⋯」、「妳这么欠揍,我想应该不只一个我想揍妳,妳也不是第一次被揍」、「顺便叫妳台南的家也要小心一点,因为我真的要发火的时候,我一直是玉石俱焚」、「我要跟XX买枪,妳要来妳就来吧」。

不仅如此,小明在言语间更夹杂性虐待成分,频频痛骂小美称「不愿意来帮我吹喇叭低头,那妳就⋯系贺」、「妳就是我的代理孕母,要嘛妳不走,好,我继续操妳,我就操到妳到我的标准,妳做不到我就修理妳到死」。

直至2023年3月3日,小明的残暴性情升级成暴力事件,当天凌晨趁著小美返家走入浴室之际,先是徒手夺走小美手机,借此防止小美用手机录影搜证,接著再徒手强拉住小美,试图要她以脸部辨识方式解锁手机。对此,小美抵死不从并逃至卧室,小明见状竟一把抓住小美的头发,将她从房内的床上拽至床下,再一路拖行到大门口甩出,把小美赶出家门。

小美全身因而受有多处瘀伤,事后前往住家附近的警局报案。同年5月31日,小明因该次肢体暴力事件,遭台北地院核发通常保护令。

案经台北地院审理,法官认为,小明不思以理性处理与小美间的纠纷,竟恫吓小美、抢夺手机并伤害女方身体,犯后虽有坦承犯行,但仍未与小美达成和解;兼衡小明的犯罪动机、手段及其硕士毕业的智识程度、自述目前从事牙医、需扶养2名子女、家庭经济小康等情状,一审依犯恐吓危害安全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检察官不服判决结果,认为判太轻而上诉至二审。法官认为,原审判决于量刑部分并无违误,加上小明在上诉期间已给付20万元精神赔偿金、手机损失4万7千万元,而与小美达成和解;另审酌小明曾在一审请求缓刑宣告,经过此次侦审程序、科刑宣告及赔偿后,应当知所警惕,依法谕知小明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且令小明不得对小美实施任何身体、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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