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分署表示,竹市一家经营汽、机车零件配备零售、制造、批发之公司,经国税局核定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210万余元,因逾期未缴,国税局遂移送行政执行,加计滞纳金及利息后,总欠金额231万余元。
新竹分署收案后,迅速调查该公司之财产,发现去年度光是利息所得就高达600万余元,且移送执行前2个月之销售额约3,800万余元,显然具有相当之资力。于是新竹分署立即核发执行命令,扣押于金融机构之存款,以及对于交易对象之货款债权,顺利足额扣押231万余元之存款。
扣押后不到一周的时间,该公司人员立即主动联系新竹分署,并自行缴清税款,随后由新竹分署撤销扣押,全案自收案至结案,仅10日之时间。
新竹分署呼吁,营利事业应按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如逾期未缴,会加征最高10%之滞纳金,如仍不缴纳,国税局就会移送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分署行政执行,营利事业之存款、工程款或货款债权、动产、不动产都可能遭受扣押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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