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2023年间,当时正值16岁的小明认识了14岁的小美,2人在同年10月进一步交往成为情侣,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岂料,小明疑似因不满小美提出分手,竟将过去摄录小美的性爱画面及裸照,透过社群软体Telegram传送给其他网友,借此散布小美的性影像,令小美及其母亲愤而提告小明。
小美母女主张,小明散播性影像的行为,已对小美的隐私权及名誉权、人格权遭受侵害,且在身心、精神上都承受莫大压力和痛苦,加上小美母亲因脑中风偏瘫行动不便,本身领有中度身心障碍手册,却因此事须付出更多心力,随时协助、辅导及陪伴小美,避免女儿身心状况、两性关系产生偏差,在精神上同样受有相当大程度的痛苦。
小美母女指出,小明在事发当下仍为未成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而向小明及其父亲求偿共计100万元的精神慰抚金。
对此,小明坦承确实有将小美的性影像散发给网友。不过,小明抗辩,一切都是因小美对他言语攻击称「性无能」等语,一气之下才会散布性交影片,且小美自己也曾用其帐号传送性交影像,却对他求偿并不公平。
案经台北地院审理,由于小明就散布性影像行为并不争执,法官认定性影像包含性爱、口交、半身裸照等内容,侵害小美的身体、隐私、贞操、名誉等人格权,情节均属重大,但审酌小明案发年龄、学经历、年收入等情状,赔偿小美及其母亲的慰抚金额,应分别以36万元、15万元为适当,另小明父亲亦负连带赔偿责任,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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