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2005年间,台湾籍男子小明在中国福建省经商,因缘之下与当地婚姻仲介结识。为了和中国籍女子结婚,小明找上仲介并支付2万元仲介费,而仲介也在收走其护照和台胞证后,陆续带他与几名女性相亲。

岂料,小明事后表明不太满意相亲对象,竟遭仲介一阵读打,并被对方强制须和4名中国籍女子结婚。因此,小明在同年9月8日、15日、26日及同年11月9日,分别和4名中籍女子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随后,小明认识了一名中国籍女子小花(小花),2人于同年12月12日在中国登记结婚,并在2009年间欲回台登记结婚。然而,小花却在近日收到移民署通知,要求小明补正和其他4女在台的结、离婚申登,否则将无法厘清小明是否涉重婚及本段婚姻是否有效。

最终,小花因小明届期未有补件,加上其依亲居留效期届满,而遭我国驱逐出境。对此,小明主张,他因受到仲介胁迫而与4名中国籍女子结婚,迄今已过约20年,他也未和4女同居、联系,更不知4人的联系方式或住处,可证4段婚姻均无结婚真意,因而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其次,若法官认为小明与陆配间的婚姻有效,则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至于他和其余3名陆配的婚姻,则属重婚而无效。

案经新北地院审理,法官指出,小明在审理期间曾传友人作证,尽管该名友人证称认识小明十几年,某次他因想去中国结婚而找上小明,对方却叫他「不要去中国」、「那个仲介把我关起来打」等语。然而,该友人在小明登记结婚时尚未相识,无法证明小明或女子签字当下是否有结婚真意,无从确认该段婚姻无效。

不过,法官表示,小明与第一位登记结婚的陆配,迄今已逾20年未共同生活且音讯全无,显见双方无意维持婚姻,而徒有夫妻之名,因此小明主张2人无法再共同生活等情状,应予采信;加上4名中国籍女子在审理期间均未到庭答辩,堪认小明主张为真,判准小明与陆配离婚,并认定其余3段婚姻无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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